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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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 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90%;若被保险人未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200元,给付比例为80%。 |
身故保险金 |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 |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